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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209号
发布时间: 2026-06-04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第209号

青岛双迈泰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EPGA1J1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6〕5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3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6〕5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6〕53号

青岛双迈泰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EPGA1J1E):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39号1070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7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经实地核实,无你单位办公。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于2026年1月12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你单位自成立后,增值税仅申报2025年6月属期,企业所得税仅申报2025年第二季度,且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无税款缴纳记录。

3.你单位成立于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27日集中取得和开具发票,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进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的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4.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开立信息;经司法查询,你单位发票载明的银行账号不存在,为虚假账号。检查组未查询到你单位的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经查询未发现与上下游单位的资金交易记录。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银行账户报告表及发票开具、取得明细等,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2026年1月12日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失联证明》,对你单位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的照片,对你单位发票载明的银行账号进行司法查询的反馈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

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25年6月27日向江西谷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8849552.76元,税额合计1150441.91元,价税合计9999994.67元。对你单位取得湖北省思联和永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博城航向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6月27日开具的19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7913185.84元,税额合计1028714.16元,价税合计8941900元。

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虚开金额合计16762738.6元,拟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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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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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第209号

青岛双迈泰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EPGA1J1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6〕5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3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6〕5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6〕53号

青岛双迈泰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EPGA1J1E):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39号1070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7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经实地核实,无你单位办公。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于2026年1月12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你单位自成立后,增值税仅申报2025年6月属期,企业所得税仅申报2025年第二季度,且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无税款缴纳记录。

3.你单位成立于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27日集中取得和开具发票,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进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的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4.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开立信息;经司法查询,你单位发票载明的银行账号不存在,为虚假账号。检查组未查询到你单位的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经查询未发现与上下游单位的资金交易记录。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银行账户报告表及发票开具、取得明细等,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2026年1月12日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失联证明》,对你单位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的照片,对你单位发票载明的银行账号进行司法查询的反馈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

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25年6月27日向江西谷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8849552.76元,税额合计1150441.91元,价税合计9999994.67元。对你单位取得湖北省思联和永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博城航向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6月27日开具的19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7913185.84元,税额合计1028714.16元,价税合计8941900元。

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虚开金额合计16762738.6元,拟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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